化学工程系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17-09-19  作者:  浏览次数: 33

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系教学工作的高效运行,为了提高我系教学水平提高,加快教育教学改革步伐,适应化学工程与工艺专业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要求,培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、以石油和天然气加工为特色的高等工程技术人才。特设立化学工程系教学委员会。

第二条教学委员会负责对全系教学工作进行规划指导、咨询和监督,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。

第三条教学委员会由系党政班子、教学督导、教授和优秀授课教师组成。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1人,委员任期3年。

第四条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。

1、课程建设:负责省级、校级精品课程的评选和推荐,负责对精品课程建设规划进行审议,对课程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。

2、教学文件建设: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(修)订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建议,提出制(修)订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,审定课程大纲。

3、教学改革:对系教学改革项目进行评审和推荐,对教学改革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指导。

4、负责对系授课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,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。

5、负责课程负责人的选聘和考核。

6、负责青年教师指导老师的安排和青年教师培养过程的监管

第五条教学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,2/3以上委员出席形成的决定有效。

第六条教学委员会名单。

主任委员:侯影飞

副主任委员:李军

委员:刘雪暖、刘欣梅、张孔远、宋春敏、孙兰义、刘会娥、涂永善、丁传芹、孙昱东、段红玲、刘熠斌

第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化学工程系。



化学工程系

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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